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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導基金出資的關注要點丨實務
添加時間:2021-01-04    閱讀次數:1145

關于基金管理人的資格要求


   據我們整理的多個省市引導基金政策以及我們的實操經驗,政府引導基金對基金管理人的要求通常包括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冊地、管理規模、管理團隊的項目經驗、内控制度健全、誠信要求等等。

    實操中,上述要求中比較難的是注冊地,也就是引導基金出于稅收考慮要求管理人注冊在當地。對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機構而言,為了滿足引導基金的要求,管理人需要新設一個投資類主體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按照基金業協會的審核要求,新申請管理人登記除需要滿足人員、社保、辦公場地、股東出資能力、高管資質、投資團隊投資經曆等要求外,管理人還需要向基金業協會解釋同一實際控制人申請第二家相同類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原因,如解釋的不充分或者不合理,基金業協會很可能會不予通過。

    因此,對于注冊地要求,我們建議管理人與引導基金協商将基金的普通合夥人設立在當地來代替這樣既滿足引導基金的稅收要求,又避免花費大量的财力與精力重新申請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


關于返投金額的要求


    相較于市場化母基金,地方财政出資的引導基金肩負着帶動當地産業的轉型升級和經濟發展的政策目标,通常會對基金有返投要求,比如返投到引導基金所在地的金額需要達到其出資額的多少倍,或者是基金規模的多少比例。據我們梳理的各地引導基金政策,比較常見的返投要求為引導基金實繳出資額的1.5倍或2倍。

    除了返投總額要求外,有的引導基金還會對返投要求設置階段性考核标準,即要求基金投資期每年度需要實現的返投金額應當達到返投總額的一定比例,否則引導基金可能會暫停出資、降低管理費率,甚至要求退夥。如浙江某區引導基金要求基金在其首期出資後2年内實現返投總額的50%,并在基金投資期屆滿前實現返投總額的剩餘50%,

    此外,有些引導基金雖然沒有明确的返投要求,但是會限制基金的投資區域,如上海某市級引導基金要求基金的投資區域限于上海、北京等幾個城市,同時基金投資于上海的累計金額應當位于各投資區域之首。


關于返投金額認定标準的要求


    在明确了政府引導基金的返投金額要求後,管理人更關心返投金額的認定标準,目前最為常見的認定标準是基金投資引導基金當地注冊企業的投資額。實操中,有的引導基金的認定标準較為寬松,除了包括投資引導基金當地的注冊企業外,還包括投資外地企業并在基金存續期内遷址到引導基金當地、投資的外地企業在引導基金當地設立子公司(多為能帶來稅收的銷售公司)、基金關聯方投資引導基金當地的注冊企業、基金關聯方投資外地企業并在基金存續期内遷址到引導基金當地等。

    在此,我們建議管理人在申請引導基金出資時,務必明确返投金額的認定标準,并盡可能落實到合夥協議或者補充協議中同時,在與項目方簽署的投資協議中,盡可能增加遷址、在引導基金當地新設主體等條款。


關于基金的落地要求


     出于稅收考慮,政府引導基金幾乎都會要求基金注冊在當地。如果基金尚未設立,且隻有一方引導基金有基金落地的訴求時,管理人通常在引導基金當地設立基金即可。但當管理人面臨多個引導基金有基金落地訴求或者基金已經在外地設立并備案時,管理人則需要通過設計基金架構以滿足引導基金的落地訴求。實操中,比較常見的有平行基金與聯接基金的架構,具體如下圖所示。

(1)平行基金架構

(2)聯接基金架構



 

     出資比例一直是政府引導基金的硬性标準之一,政府引導基金的出資比例通常為基金認繳規模的20%-30%之間,并且不能成為第一大出資人。近年來,随着政府引導基金的不斷發展與完善,部分政府引導基金對出資比例亦放寬了限制。如2020年新修訂的《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對主投農業領域的基金,引導基金出資比例不高于50%;現代高效農業、現代海洋産業領域内基金及各類創投基金的省市區共同出資比例不高于50%。

     基于上述,管理人在申請政府引導基金時,應當盡可能尋找社會出資人作為第一大出資人如社會出資人的出資比例不足或者無法作為第一大出資人,管理人需要先就社會出資人與其他LP的出資設立聯接基金,再由聯接基金作為第一大出資人,與政府引導基金共同設立主基金。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引導基金為了确保其在基金中的出資比例不超過其限制,通常會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如果其他有限合夥人因逾期出資被強制退夥或者被縮減認繳出資額,緻使引導基金的出資比例超過限制或者引導基金成為第一大出資人的,引導基金有權減少其實繳出資額,直至同時符合其出資比例限制要求及不成為基金的第一大出資人要求。


關于出資順序的要求


    政府引導基金具有通過發揮引導功能,撬動社會資本來實現地區産業化升級的目标,為了避免社會出資人出資違約,引導基金常常會要求晚于社會出資人出資,且需要管理人提供社會出資人的出資憑證後才能出資。如果同一隻基金存在國家級、省級、市級、區級等多個層級的引導基金的,通常級别更高的引導基金會靠後出資。


關于退出與讓利的要求


    不少政府引導基金為了體現對于地方産業和及經濟的帶動作用,在政策中會有個讓利機制,即引導基金在出資之日起一定年限(通常為三年或四年)内退出的,管理人、普通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可以回購引導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額,回購價格為引導基金的投資本金,超過該年限退出的,回購價格為引導基金的投資本金加計一定的利息。

    如浙江某市級引導基金要求,引導基金出資後的四年内(含四年),基金對外投資達到實繳出資的80%以上的,基金的其他出資人(包括普通合夥人與其他有限合夥人)購買引導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額的,轉讓價格為引導基金投資本金;引導基金出資後的四年以上七年以内,轉讓價格為引導基金投資本金并加計轉讓時1年期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又如上海某市級引導基金要求,在基金管理人、普通合夥人不存在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情形時,管理人團隊及其指定方可以受讓引導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額,自引導基金出資後四年内轉讓的,轉讓價格為引導基金投資本金加計轉讓時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超過4年的,轉讓價格為基金份額的評估價。不難看出,政府引導基金的讓利雖然就有不同形式,但其宗旨都在于通過機制實現引導基金快進快出和優進優出。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引導基金的這部分讓利的實際享受主體與實現方式,如上所述,有的引導基金規定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均可以行使回購權,有的是僅限于普通合夥人或其指定方可以行使回購權。實操中,我們通常會建議在合夥協議中約定行使回購權的優先順序,并約定同一順序的權利人如何分配回購權。


關于違約退出的要求


    2019年9月12日,深圳市引導基金發布《關于公示深圳市政府投資引導基金清理子基金及縮減規模子基金名單的通知》,對具備已過會一年内未簽署基金合夥協議、已簽署基金合夥協議但一年内未完成工商登記或首期資金未實際到位、完成首期實際出資後一年内未開展投資業務等三種情形的25隻子基金進行了清理。

    事實上,在财政部于2015年11月發布《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後,絕大部分政府引導基金幾乎都會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基金發生如下特定情形時其有權提前退出:(一)投資基金方案确認後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二)政府出資撥付投資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三)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四)基金未按章程約定投資的;(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約定情形的。

據我們所知,部分政府引導基金在深圳市引導基金公示之前已經建立了動态清理機制,定期對逾期未設立運作的基金進行及時清理。在此,我們提示管理人申請了引導基金出資後,應當及時設立基金并開展投資,确保基金合規運作。


關于信息披露的要求


     根據我們的實操經驗,不少政府引導基金除要求基金按照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定期披露信息外,也會要求基金定期披露其他相關信息。如上海某市級引導基金要求管理人安排專人對接引導基金信息系統,确保基金定期上傳和更新運營信息,如有違反,引導基金有權暫緩支付管理費,直至基金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浙江某市級引導基金要求管理人按季度在引導基金線上管理系統中填寫和更新基金所投項目的基本情況,如投資項目的後續估值變化、營業收入、利稅情況、就業人數以及高端人才引進信息等。

   在此,我們提示管理人注意政府引導基金對信息披露的特别要求,安排專人負責基金的信息披露工作,一方面按照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另一方面按照引導基金的要求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關于績效評價的要求


    2020年2月,财政部發布《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資效益的通知》,明确了财政部門應當對基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将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基金存續、計提管理費的重要依據,基金績效達不到預期效果、投資進度緩慢或資金長期閑置的,财政出資應按照章程(協議)擇機退出。

    目前,不少地區已出台了政府引導基金的績效評價的制度。如《江蘇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省财政廳應當會同省發改委等部門建立基金績效評價制度,按年度對基金政策目标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開展評價和檢查,并向基金管理委員會報告。具體而言,江蘇省政府投資基金建立了“3個一級指标、11個二級指标、52個三級指标”的績效評價指标體系,在對基金進行日常監管的基礎上,對基金年度運行情況進行年度考核、綜合考評,并對考評結果進行運用:(一)年度考核結果的運用:年度發現的問題和考核結果應當通報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出資人,并采取相應措施要求改進提高;年度考核結果低于60分的,應當專門約談基金管理人,會同其他出資人督促基金管理人進行整改,連續兩年低于60分且未按期整改的,有權退出或終止合作;年度考核結構應當逐年記錄存檔。(二)綜合考評結果的運用:綜合考核評價得分作為對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出資人讓利的計算依據,得分達到60分的可以享受超額收益讓利、得分低于60分的不享受讓利。

    對此,我們提示管理人勤勉盡責,積極履行主動管理的職責,避免因績效評價不良影響管理費的計提與政府讓利的享受,甚至導緻政府引導基金的提前退出。